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桔子洲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办事处与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发类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等行政职能部门统一范式合同;
(二)项目入驻合同、合作协议、框架合作协议等;
(三)贷款合同、资金使用及账户监管类合同;
(四)工程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服务等合同;
(五)结算审计约定书、审计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合同等;
(六)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险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
(七)劳动合同、派遣协议、实习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
(八)其他合同,包括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承办人”是指负责合同的起草、修改、会签、备案、履行、移交和存档的具体合同经办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在合同管理中,党政综合办的职责如下:
(一)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正式合同用印及存档(纸质文档一份);
第五条 在合同管理中,司法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街道法律顾问对接,将承办部门所拟合同进行汇总并统一发送给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二)负责将街道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反馈给承办部门;
第六条 在合同管理中,街道法律顾问的职责如下:
(一)接受党政综合办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指导各办(所)草拟和签订合同;
(四)根据办事处要求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文本拟定等工作;
(五)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七条 在合同管理中,其他办(所)职责如下:
(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合同内容提出专业性意见;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配合合同承办部门进行履约监管;
(三)其他办事处要求的职责。
第三章 合同谈判及起草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作为办事处的代理人负责合同谈判,应维护办事处的利益,根据工作要求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的谈判阶段,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明显没有履约能力的法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第十条 在合同谈判中,原则上应由两人以上(包括合同承办人)代表办事处进行谈判。
第十一条 在充分论证合同可行性并经相关会议明确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所有合同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数量不得少于一式肆份。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应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和标的物:物品(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质量、单价等),权利或服务的名称、范围、内容、提交成果等;
(三)质量条款或者服务条款;质量标准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应当设定质量检验及验收。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承办人根据合同和相对方约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履行地点应主动选择有利于我方履行义务,以及有利于解决合同纠纷的地点作为履行地;
(六)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作适当约定,违约责任一般不过分超过所能预见的最大损失;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款;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对解决争议有利方式解决;
(九)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原则上应具有排他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十)合同的其他条款,由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谈判确定。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交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给司法所,由司法所进行汇总后统一将合同文本提交给街道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街道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后由司法所反馈给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需重新拟定合同的,应由分管领导对合同提出意见后,法律顾问根据分管领导的意见、合同拟定基本情况说明及过程性资料、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审核意见。对法律顾问所提出的疑问以及所需资料,合同承办人应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慎重、妥善处理合同法律审核意见,对于未采纳的法律意见,应与法律顾问及时沟通,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合同承办部门与法律顾问意见相冲突时,应附上书面说明及法律意见书,提交党政会议作出最终决策。合同承办部门修改后的合同草本,应当重新进行法律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流转。
第四章 合同的审批
第十七条 办事处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基于合同发生的未尽事宜确认,包括补充协议、变更条款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合同审批程序。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地签订合同的,必须征得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许可,并在合同签订前将合同文本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按审核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修改并认为风险可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出具书面说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否则必须按照意见修改合同后,重新会签,原合同号保留。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协同法律顾问及相关办(所)确定合同正式稿后,合同承办人应在《街道合同审批单》后附上相关资料进行合同会签。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合理预留合同会签时间。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在收到所需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合同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所有会签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应于会签完成后30天内完成正式合同签字盖章和送达(有法定或其他要求的遵循法定或其他要求),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将延期原因及相关情况向合同承办部门分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原则上应由合同相对方先签字盖章,会签流程完成后,再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章,并由党政综合办印章管理专员加盖办事处公章,并注明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一式四份,合同相对方持一份,办事处持三份,合同承办部门、财政所、党政办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合同原则上必须由办事处负责人签字后用印。有负责人授权书的可由被授权人签字后用印。被授权人必须为分管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合同会签流程已完成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合同需重新签订时,应由合同承办人重新进行会签及走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正式合同发现有错误的,如合同已发出,承办人必须立刻追回所有已发出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重新发起合同会签的原因记录。正式合同修改流程由承办人负责。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关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谈判,由原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按相关条款及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签订的正式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因履行中需对条款进行变更时,承办部门须将原合同作为附件,以书面形式向主要领导报告。需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签订程序按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及时汇报,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承办部门应考虑预留5个工作日进行处理、上报、决策。
第二十九条 需采取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情况,承办部门应会同法律顾问等出具法律意见,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三十条 凡委托律师处理的合同纠纷,承办部门应配合律师积极提供相关资料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室应将所有资料整理汇总、扫描留档,并将全部资料原件交由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应认真履行职责。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处有权对合同承办部门及合同承办人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赔偿损失及依法解聘等处理方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合同签订工作的;
(二)承办部门未及时移交合同文本,致使合同文本遗失、损毁的;
(三)在签订合同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签订对办事处不利条款,损害办事处利益的;
(四)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泄露商业机密,损害办事处利益的;
(六)怠于本职工作,致使合同签订工作受到延误,损害办事处利益的;
(七)合同签订后,不按合同规定行使本方权利或履行本方义务,损害办事处利益的;
(八)未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意见或建议的;
(九)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与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人串通,损害办事处利益的;
(十)发生合同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合同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及时归档,而致使合同文本遗失的,办事处有权对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提出警告、依法解聘等处理方式,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
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5日